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工作交接
赵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赵某经常迟到早退,被公司在全体员工大会上点名批评,赵某为此一直计较在心,私下偷偷地准备换工作。赵某找到新工作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表示同意,要求赵某进行工作交接。由于赵某一直对公司点名批评的事情耿耿于怀,很多重要的客户资料故意没有进行交接,私自隐藏了很多资料。导致了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违约,为此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公司提起仲裁,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赵某赔偿公司各种损失10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规定办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掌握的公司的各种资料,都应该进行交接。在本案中,赵某虽然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但没有进行完整的工作交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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