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杨劳人仲(2014)办字第519号
申请人 黄XX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 户籍地广西XX市XX区XXX路XXX号X栋XXX号
被申请人 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杨浦区XX路XXX号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徐XX 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邱国开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XX与被申请人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因双倍工资等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04500元(入职时间双方确认为2013年4月1日,解除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加班工资10000元。本会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受理。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原仲裁请求;
三、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剑
二〇一四年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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