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5其他合法途径。
(二)委托招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招用人员简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经办人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5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者招聘洽谈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招用人员简章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招用人数;
3工作内容;
4招录条件;
5劳动报酬;
6福利待遇;
7社会保险等内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f四)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这些歧视性内容具体为:
1劳动者的民族;
2劳动者的种族;
3劳动者的性别;
4劳动者的宗教信仰;
5劳动者的户籍;
6其他歧视性内容。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
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哪些情况和证明?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哪些保密义务?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八)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小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九)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2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4不得歧视残疾人;
5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