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査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遵循下列程序:
1.立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及监察机构通过各种检查方式,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予以立案。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査处。
1.调査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检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行使调査、检查权。
2、作出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査。确因案件复杂,在6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廷长30个工作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査、检査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末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玫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亊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制作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当亊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亊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当事人依法亨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
4、文书送达。劳动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亊人;当亊人不在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亊人。
(四)劳动监察的违法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形式有:
1.依法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对于经调査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如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主动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2、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他组织,作出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淸偿财产的义务,如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出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对用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警告。一般适用于对那些违反劳动行政管理法规程度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二是通报批评。一般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用人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批评;三是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是最常用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
4、撤销立案。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査取证,认为用人单位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撤销立案必须符合法定的撤销立案条件,并且应严格遵守的程序规定,一般情形下,案件的撤销由劳动负责人批准。
5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劳动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向有关部门的移送,包括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的移送,可以分为向人民法院的移送和向人民检察院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