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外,其它用工模式下都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加倍的用工成本支出。那么,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由谁来拟定?如果不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所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中,(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其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法规”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各地法规中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突破《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比《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我们发现,《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新增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不愿意明列各项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标准确定、条款性质和法律责任三方面给予限制:在劳动标准上,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据集体劳动合同,如果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干脆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同工同酬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劳动合同条款上,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故《劳动合同法》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果一旦出现,则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在法律责任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将应当载明的必备条款载明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因未载明必备条款致使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还包括法律没有明确列示的其他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比如规章制度、工资拒付通知、送达、告知、劳动合同组成、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任何事项等等。
二、劳动合同可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双方共同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首先拥有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显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谁提供或者由谁来制定,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由政府提供,那么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比如江苏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当然,劳动合同也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由于劳动者的水平及用人单位便于用工管理和用工成本的控制,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制定劳动合同。在选择劳动合同版本时不一定要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示范本。但是地方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目前,各地的地方法规中,只有广东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只能由政府提供,实行劳动合同文本统一制度。除此之外的其它地方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使用政府的示范文本。而且,政府在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大多数是依据法律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机械地列入劳动合同中,而且更多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进行劳动合同的粗线条型的设计;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都必领依赖劳动合同双方在其它事项中另行约定。所以,用人单位需自己设计劳动合同。
建议非全日制用工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为口头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除工作时间以外,其它的用工特征都与全日制的用工非常相似,甚至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就有存在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所以,为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