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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条款的设计

工作内容条款的设计

【条款性质】必备条款。

【范例设计】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作变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相应职务的,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职务。

【设计解读】         ‘

工作内容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这一内容需要获得劳动者的同意。工作内容条款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及劳动生产任务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约定应当遵循"不窄不宽”的原则,即不能在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诸如“员工”之类模糊的岗位;如果在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过宽约定,视同没有约定,不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理调整。用人单位是必须依据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绩效进行适当考核的,并且还需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激励式管理,包括调整工作内容、薪资。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诸如“总经理专职司机”之类的岗位,过窄不利于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调整,或者说不利于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单方的调整。因此,我们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即岗位(工种)的约定应当使用类别式的约定,如管理、操作、辅助、文员和销售等类别式进行工作岗位(工种〉的约定,并对每一岗位(工种〉设置等级。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用人单位的单方用工管理权。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岗位(工种〉设置职务,并对职务设置等级。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依据不同级别的岗位(工种〉和不同级别的职务实现对劳动者实现最大限度的用工自主和有效的绩效考核,比如我们在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然后依制度任命乙方为行政部经理。一段时间后,开始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只需要以单方行政方式免去乙方的“行政部经理”这一职务,任命其为“生产部经理”这

一新的职务即可。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障碍。再加上工资体系中对职务工资(津贴〉

及岗位工资的调节手段,就可实现对劳动者最有效的管理与激励。

在传统用工关系中,许多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即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乙方(即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确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的自主用工权。用人单位依法确实拥有自主用工权,包括什么样的劳动者,多少工资,用多长时间,用到什么时间为止,什么时间开始不再使用等等。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用工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需要调整时,一般需要“协商一致”,同时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者有脱密期要求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调整或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但是劳动者的职务不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是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表现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后任命的。而且职务也便于用人单位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更简单更有效的考核。这一点,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借鉴公务员的聘任模式。

如果确实要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的工作内容,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那么原有的劳动合同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法律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充分利用前述模式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进行的单方工作内容调整就无需双方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内容的成本

 

如果用人单位系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单方变更工作内容,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不会存在单方变更成本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如果违法单方变更工作内容,一则这种变更无效,二则这种变更属于违约。如果这种变更构成违约的,往往因为工作内容的变更随同工资的变更,那么这种变更就会使用人单位构成"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此一来,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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